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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陳弘逸/台北報導

越南妻拒絕行房逃家,人夫認為妻子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,訴請離婚判准。(圖/PIXABAY)

▲越南妻拒絕行房逃家,人夫認為妻子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,訴請離婚判准。(圖/PIXABAY)

台灣男子阿國(化名)去年跟越南籍女子阿玉(化名)結婚,未料兩人新婚大約半年,卻因女方拒絕「行房」,還因此離家出走、失聯,丈夫認為妻子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,向法院訴請離婚。法院認,雙方無維繫婚姻關係意願,判離婚准許。

判決指出,台灣男子阿國(化名)2023年5月5日跟越南籍女子阿玉(化名)在越南結婚,4個月後,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,同年10月5日入境,共同在台灣生活。

未料,已成為夫妻的兩人,阿玉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跟阿國「行房」,還在同年12月離家,隨後失聯,丈夫認為,女方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,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審理期間,依據出入境紀錄,阿玉都沒出境,但都沒出庭,也沒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因此法院堪認,阿國主張為真。

法官認為,雙方無維繫婚姻關係意願,更難以共同生活,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,審理後,認訴請離婚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569717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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